(九)预警。建立健全发展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功能区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预警,相关部门负责对其他专项规划的预警,通过跟踪分析和监测预测,对照规划目标要求进行分析判断。对发展规划实施中预计难以完成的主要约束性指标、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提出预警,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评估。建立发展规划评估制度,评估主要分为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1.市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其他专项规划可以由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开展年度评估,市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检查。年度评估报告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2.发展规划实施中期应当进行中期评估,提出中期评估报告。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3.发展规划期满,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
4.发展规划的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评估应当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时间等。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机关自行承担,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5.经评估需要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的,由发展规划牵头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专项规划编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规划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定期修订。
(十一)检查。建立规划实施的检查督办制度,对规划期内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人大检查督办。专项规划由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督办。
2.人民政府或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有选择地对重点专项规划开展检查,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主要采取座谈、查阅工作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十二)考核。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考核。
1.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应当纳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市各部门和各市(县)、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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