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规划实施的具体内容
(四)建立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不同规划之间的矛盾,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联络和协调工作。专项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建立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信息联络员,并报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五)制定规划实施的工作方案。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总体规划和部分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实施方案。其他专项规划由牵头编制部门具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阶段性计划(或中期计划)、推进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或专项行动计划、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等。下级总体规划和同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应报上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项目管理。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以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实施发展规划的重要载体,加强规划实施中的项目管理和调控。
1.各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十二五”规划项目基础库。建立“十二五”规划项目基础库,应当依据省、市、市(县)、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涵盖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在建、拟建项目。“十二五”规划项目基础库建设办法另行制定。
2.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先编规划、后批项目、再安排资金的投资管理和调控工作方式;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或核准。
(七)加强规划实施的指标管理。指标完成情况是评估发展规划的重要标准。各类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主要预期性指标应分解落实到每一年度,并报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标完成情况动态信息管理。
(八)推进重点任务的分解落实。发展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应对规划实施中的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相应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保质保量完成重点任务。
四、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为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建立发展规划预警、评估、检查和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