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2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无锡市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无锡市发展规划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2011年8月)
为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
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思想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功能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相关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发展规划的实施,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十二五”时期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战略谋划和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发展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
发展规划的实施坚持分级管理、分解落实和分类实施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相应区域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发展规划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相关管理,专项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专项规划的推进实施。
(二)分解落实。对依法批准、公布和备案的发展规划,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主要指标、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制订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明确相应责任部门。
(三)分类实施。根据发展规划的不同类型逐步形成不同的实施机制。对科技创新、生态文明及难以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主要是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些领域,主要通过政府配置资金实施。对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进行必要调控的领域,主要通过调控建设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