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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2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2011年8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建立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09号)文件精神,现制定评估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估机构

  成立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科技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可视项目情况增加其他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估。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简称“评估办”),负责项目评估的牵头和组织工作。

  二、评估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服务业及科技项目,应向市评估办申请评估:

  (一)争取省点供用地指标;

  (二)使用市本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预留指标;

  (三)用地规模超过50亩;

  (四)投资规模超过3亿元人民币;

  (五)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评估的项目。

  三、评估程序

  (一)申请。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由所在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提请市评估办评估。

  (二)评估。市评估办收到评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评估。

  (三)报审。评估后,项目如需使用市本级年度土地计划预留指标的,或不予准入的,市评估办出具评估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四)反馈。市评估办于收到评估申请后10日工作内,将评估意见反馈申请地区,抄送市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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