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创办企业、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专利申请、子女就读、居留和出入境、驾驶执照、购房等方面可以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权益。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居住证》由用人单位进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还须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县级市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5.申请人在锡有效住所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超过《居住证》有效期并经市(县)、区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6.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我国驻外领事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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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来本市工作的还须提供:
1.用人单位公函;
2.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来本市创业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四)偕行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办副卡须提供:
1.有效身份证明;
2.偕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
3.偕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其它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书等。
第九条 《居住证》受理程序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受理、审核部门,市公安局为《居住证》的审批、制发部门;
2.用人单位通过相关网站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进行网上预审。在网上预审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确认;
3.用人单位接到确认通知书后,携带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办理居住证申请回执”;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审批和制证工作。对审核、审批未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对居住证办理完毕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用人单位凭“办理居住证申请回执”领取《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续办新证。申请时,用人单位应携带单位申请、申请人《居住证》原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