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保局、市公安局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1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保局、市公安局《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人保局、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71号)的要求,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市工作和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是用于办理享有市民同等待遇个人事务的身份凭证;是持有人背景信息等人口管理所需相关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 海外人才主要指: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担任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无锡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操作与协调,具体负责《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审批、制发工作。
市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住保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锡工商局、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有人相关权益的保障和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居住证》标有持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中英文名称及“照片”。
《居住证》分三类,第一类外国人(“W”字头);第二类: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H”字头);第三类:其他留学回国人员(“Q”字头)。
第六条 《居住证》分主卡(附件1)和副卡(附件2)两种。副卡的式样和卡上所载明信息与主卡相同。符合《居住证》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人才的偕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副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