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建设管理,确保质量进度。
1.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规模较小、范围相对集中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2.严格质量与安全管理。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项目建设相关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制度和建后管护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效益。
3.加快建设进度。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实施单位要切实抓好影响工期的关键节点工作,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安排制定总的工期目标和阶段性进度计划,做到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管理。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积极落实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补助资金。要严格资金管理,防止补助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有关部门要加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稽查和检查,并按规定开展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资金安全。中央和市级财政当年补助投资项目按照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和签订机电设备采购合同的时间顺序进行安排实施,按实施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对建设推进迟缓、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视情况分别采取缓拨、停拨、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凡是违规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向违规区县(自治县)拨付补助资金并收回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不再安排实施新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项目。
(四)落实优惠政策,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源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1〕61号)、《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建设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45)明确的有关优惠政策,切实调动有关项目业主开展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项目执行“以电养电”政策,增强水电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