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三)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逝者为在苏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逝者为驻苏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与在苏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丧事承办人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方可免除,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八)苏州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回苏后凭外地火化证明、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到属地殡仪馆按所属地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标准结算。
四、经费承担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苏州市殡仪馆承担属地服务对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20%,财政预算安排80%(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果殡仪馆发生亏损,由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市、区比照执行。
(二)丧户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丧事及报销手续。
(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苏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属地民政局审核,由属地民政局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的10日前将资金划入殡仪馆账户。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在年终财力决算时与三城区(平江、沧浪、金阊)财政结算。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市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属地民政局应做好对城乡居民的宣传,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