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政策保障、经费保障。要制定相关的规划和政策,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创新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
--建立考核机制,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干部政绩考评体系,实行文化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服务群众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每年度实行考评表彰。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以基层为重点,制定统筹城乡文化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
--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参与、公共机构法人治理的管理模式。
2、政策保障
--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对当地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财政预算以及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认真贯彻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切实按照国务院《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文化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无偿划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制定落实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建设的有关政策。调动民营文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和农民自办文化服务群众的积极性,使之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补充。
--要配备好公共文化场所服务人员,综合文化站至少1至2名在编在岗专职人员,10万人口以上的镇(街)可适当增加。村(社区)有不少于1名享受岗位补贴的文化管理员,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不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