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积极整合、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并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岗位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各地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个人通过国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和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统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0.5%,用于发展本地区职业教育培训,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质询和全体职工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按规定给予其职业培训费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按规定给予其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补贴。对企业依法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以对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本人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等,按规定给予其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省辖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公布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度。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求,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