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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8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工作,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8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运动员是特殊人才群体,为我省体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切实解决运动员在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确保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体校,要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适龄运动员完成学业。

  (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是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重要基础阵地。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使其享受与其他同类学校同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没有设置文化课课程的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要把运动员安排在就近的中小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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