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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含账户名、开户行)。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区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除外);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三)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四)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申请人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区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审核。

  (一) 区红十字会。

  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计算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符合条件对象,在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以快件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应将申请对象的主要信息统一登记造册备查。

  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补齐;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须说明理由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市红十字会。

  市红十字会对区红十字会报送的材料及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1个工作日内以快件报送省红十字会评审。市红十字会应及时将申请对象的主要信息登记汇总,并录入相关数据库。

  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相关资料,并指导区红十字会重新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签署意见,要求区红十字会说明理由并耐心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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