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定点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指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定点医院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做到合理诊疗,按章计费,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大病救助基金”申请受理应体现公平性,以市红十字会收到材料先后顺序向省红十字会申报。省红十字会以收到申报材料先后顺序实施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在年度内如分次申请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对实施同一器官、组织(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救助。
省红十字会根据大病救助基金当年结余情况,可进一步研究确定对已经获得大病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进行个人救助限额内的二次救助办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出具并经乡镇、街道审核的书面证明。
(三)疾病及费用证明。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及抢救证明,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情况等。
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及抢救证明,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