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快优化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鼓励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假冒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不规范使用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商标标识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保护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造以诚信为基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成立行业协 (商)会,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贸易促进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反映行业情况、问题和企业诉求。
四、加快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统筹安排自治区清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资金跟踪和后期评估。从2011年起,在落实自治区清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以后根据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对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市场前景、投入情况、综合效益、新增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实际投资额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补助,补助期限1年-3年。对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发展趋势、产品市场前景看好的技术创新、特色优势新产品开发项目,按照实际投入费用多少,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补助。企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境内展销、考察活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销、考察活动,其费用补助范围及标准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在境外设立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销售中心或商务机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助;企业在区外设立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销售窗口,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设立的上述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销售窗口(中心)前两年的营运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费用补助。对清真产业企业通过“Halal”国际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标准的,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支持清真产业创业园区或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园区或基地规模、设施情况、投资额度、入园企业数量等指标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支持清真产业企业实施自主品牌创建活动,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给予企业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和实施人才培训,对龙头企业引进的固定期限工作合同的高端技术人才和实施人才培训,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适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支持清真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二是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向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骨干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担保责任额给予不超过2%的业务补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的比例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助。区、市、县(市、区)的全民创业资金、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向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倾斜。三是密切关注国家各部委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和《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进展和政策出台情况,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争取国家在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