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支持力度
(十四)支持“新网工程”建设。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范围,强化其综合服务职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支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列为年度考核范畴。规划部门可将农村综合服务社、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超市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每个“新网工程”网点安排(预留)300-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空间。“新网工程”网点应与农村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新网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侧重农资销售等涉农服务内容,市财政可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五)支持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省、市要求,加快直属企业及基层社改制步伐,供销社系统社属企业改制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政策执行。社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只能用于改制成本。
(十六)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供销社历史遗留土地,待明确主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可依法登记确认。
(十七)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12号)精神,调查了解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欠缴保险情况,积极稳妥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大力营造良好环境。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大局。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切实抓出成效。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努力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供销社及其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和平调其财产。对社属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各级所有权代表行使管理权,不得因为改制而改变资产的属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重点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对被拆迁的土地、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