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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人员培训和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初拨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账户,作为当年市政府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应当保持卓越绩效,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并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充分发挥标杆示范效应,带动我市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如出现严重质量安全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所获奖项并不再准予申请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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