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四)最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