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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合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审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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