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工作。
(十九)健全资本退出机制。做好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的准备工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产权交易、代办系统、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投资的变现退出。
四、实施科技领军人才聚集工程
(二十)建立推动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承认职务发明人的个人智慧和贡献,建立股权、期权制度,允许职务发明人将其个人贡献变现为股权、期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科技人才“净所得”;鼓励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由所在单位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以及个人自行联系的兼职活动,可从兼职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
五、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二十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每年投入3000万元,集中用于落实“双十”工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培养重点科技型企业上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研发、孵化机构建设及高端人才奖励等。
(二十三)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专项引导资金。吸引域内外资金以股权投入方式支持成长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扶持科技风险机构,加快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
(二十四)设立地院合作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在长高校院所与重点企业、战略投资者共建“四位一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着力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十五)加强对政府科技投入的管理。改革和优化政府科技计划设立体系,对科技项目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督。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项目承担单位实力与信誉评价机制及评审专家信誉评价制度,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二十六)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积极引导和推动各级政府、企业、金融、社会对科技的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一般大中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全社会R&D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