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加快建立“四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十二五”期间,集中支持以中科院长春分院、开发区、高校院所共同组建的先进制造、新材料与新能源和现代农业3个创新集群建设;重点支持16个由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高校院所、开发区“四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一步扩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覆盖领域,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十四)全力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十二五”期间,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实现的市级税收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市财政给予全额返还;允许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继续享受长春市商业综合体相关政策;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土地出让金市级财政收益部分(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资金后)返还给长春高新区管委会,用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市政府与高新区共同设立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重大产业化项目、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研发与孵化机构建设、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及高端人才奖励等;由市政府联合战略投资者,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对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股权和风险投资;支持、推进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重大专项课题间接经费列支、加快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等相应的试点工作。
(十五)促进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我市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在长高校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集成各方面的创新资源,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省、市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十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集中支持长春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厦建设。制定实施《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强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进入省、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支持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平台建设。集成各方面的创新资源,以股权投入、无偿资助等多种方式,对长春中俄科技园及入园的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扎实推进对德科技合作,重点加强与德国汉诺威中心、德固赛公司在激光、新材料领域的合作。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拓展与台湾、香港地区及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扩大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圈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区域科技合作。围绕推进长吉一体化100个亿元以上大项目及落实长吉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拓展区域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