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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五)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对股权和分红试点单位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开展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

  (六)推进重大专项课题间接经费列支试点工作。对财政全额补助(高等院校)、省市财政部分补助、无财政补助(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一定比例列支间接费用。

  二、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

  (七)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注册为独立法人,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自2011年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驻长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支持。筛选一批有望晋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给予重点扶持。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地方匹配;属旧城区改造退城进区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确定优先发展的用地集约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地价标准的70%执行。

  (九)允许科技型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以依法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十)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由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十一)实施专利战略、标准战略、名牌战略。提高对国内发明专利的补助标准,对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补助1.5万元。对企业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企业新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知名商标和吉林省名牌、长春市名牌产品,加大奖励力度并继续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十二)加大企业创新奖励力度。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重奖自主创新企业和在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并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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