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急救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在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确实完善全市急救网络。
5.2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3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及《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