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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加快依法治校进程,2003年3月14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的通知》(冀教政法[2003]6号),对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的有关事项进行了部署。全省各地各学校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为实现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是,有部分高校对这项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进展缓慢。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学校章程建设

  《教育法》确立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章程是学校内部管理全局性、纲领性文件,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了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28条规定了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基本权利。《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28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教策[1995]5号) 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教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研[1999]7号)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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