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1.推进均衡发展。各地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的分区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限规划安排,按照省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和基本均衡发展的标准,制定推进本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本地区分区域、分阶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线路图,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中小学布局结构,进一步完善政策和配套措施,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年度和每所学校,不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生家长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2.规范办学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8号),切实抓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五规范”工作,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严禁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助费、赞助费等任何费用,严禁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违规组织学生在校内办班收费补课行为。坚持以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
3.落实职责任务。各地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
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完善教育、纠风等七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凝聚合力,落实职责,共同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责任,内部相关职能科室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各中小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规范本校的教育收费行为负总责。各地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经费的违纪违法行为。
4.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公示、举报和核查处理制度,加大对违规收费的查处力度。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特别是利用秋季开学等的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学校收费管理大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强化择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经查实的违规择校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同时,还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纳入各项教育督导的评估体系,作为衡量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经常化、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