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双拥活动制度化。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从日常工作做起,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贯穿于各部门、各行业,定期检查总结。
(七) 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35、军民贯彻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
36、共建点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7、军地双方签有共建公约,有共建活动制度,定期开展活动。
38、共建成效明显,有影响较大的共建典型,共建单位60%以上被县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单位。
39、不断拓展军民共建活动的领域和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军民共建活动成绩突出。
40、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经常开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 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41、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
42、军地地界清晰,产权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43、无重大军民纠纷。军民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44、无因优抚安置政策法规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各县(市)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市写出申请报告。各设区市考察后,由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向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推荐,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推荐单位审核,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拟命名名单在省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发现问题的,提交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