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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为全国和省两级,全国的命名范围、程序、标准和管理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设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择优评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质量。

  第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实行动态管理。每届命名前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双拥工作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数量。

  第九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工作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

第二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一)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高度重视双拥工作,把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2、双拥工作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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