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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2002]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救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救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为了减轻灾害损失,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应急预案。各设区市的救灾应急预案要在2003年6月底以前制定并上报,救灾总体预案报省民政厅,抗洪救灾预案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预案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河北省救灾应急预案

  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为了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有序、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建立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救灾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的预案,确定各级政府对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的预案。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预案要确定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二)预案适用范围。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风暴潮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海洋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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