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集中就业机构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三)建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
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以及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收制度。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五统一”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针对性就业援助。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发展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业,实施“万名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师培养工程”。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