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92.坚持把师德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师德状况的监督和评议。(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
93.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4.加强校长能力建设,提升校长用教育思想领导学校的能力、教育决策的能力和引领教师实现专业发展的能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5.拓宽教师专业发展的形式和途径,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学历提升等方式,帮助教师实现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的目标。(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6.依托相关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进企业实践和挂职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
97.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8.提高教师招录基本条件,城市和县镇小学新增教师应达到本科毕业水平,农村新增小学教师逐步达到本科毕业水平。(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9.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市教育局)
100.全面实施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教师“市招、县管、校用”的选聘管理机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01.动态管理中小学人员编制,探索规模较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的新办法。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并向农村学校倾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
102.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
103.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序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04.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05.建立基于教师师德、专业发展、教学绩效和科研能力等综合评价基础上的教师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06.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专业化。(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107.完善职业院校聘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的政策,允许职业院校用教师编制的15%自主聘用兼职教师。(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8.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工作。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保障经费投入
109.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到2015年,全市教育财政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8%以上。(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审计局)
110.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教育局)
111.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12.完善社会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13.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公共财政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教育经费。(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