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数据网络,对接触放射工作人员加强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实施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机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队伍稳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发挥市、区市县、街道(乡镇)三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能作用,形成有力的技术支撑力量。
2.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卫生、安监等部门联系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基层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具和装备,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3.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综合分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逐步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报告及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职业病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报告管理能力。
5.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推进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重点培养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
6.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果。
(五)完善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救济、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健全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通过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作出尘肺、职业中毒或其他职业病诊断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确保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稳步开展职业病康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救济和康复体系。对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建立档案和随访工作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