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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评价、审核管理指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70%以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5%以上。
  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指标
  --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70%以上;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水平指标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达标率80%以上;
  --接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4.职业病人权利及相关权益保障水平指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人治疗率达到95%以上;
  --职业病人妥善安置率达到90%以上;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主要职业病控制水平指标
  --控制急性、快进型尘肺病(矽肺)事件发生;
  --尘肺病发病率由8.5%下降到5%;
  --急性职业中毒(主要指硫化氢、氯气、苯、一氧化碳)发病率、病死率逐年下降;
  --控制重大职业病事故发生,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改进或关闭当前存在的生产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措施不力的企业;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覆盖全市;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模式,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要根据国家和省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基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等政策,借助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2.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要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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