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大政发 [2010] 10号文件印发,以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原已参加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参保人,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再按原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标准享受待遇,今后待遇调整按本制度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调整规定执行。
符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将其按原办法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返还给参保人;如不愿意一次性全额返还的,按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与原办法确定的个人月缴费额合计,确定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不符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将其按原办法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返还给参保人,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前,可按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月享受财政补贴;如不愿意一次性全额返还的,按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与原办法确定的个人月缴费额合计,确定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