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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制度,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当在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局、财政局报送汇总有关代储企业的储备油月报表,在年终了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表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六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实行向代储企业租罐储存、锁罐管理(小包装调和油实行专仓挂牌管理)。代储企业实行自主轮换,自负盈亏的动态包干轮换方式。储备油入库完毕,数量、质量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报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对储备油专罐进行锁罐管理,小包装调和油实行逐堆挂牌管理;代储企业日常保管、检验、轮换等需开罐时,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开罐,作业完成后重新锁罐。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每年可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需要分批次轮换储备油,每批次轮换数量不得大于代储数量的30%。储备油轮换需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加具意见后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在三个月内完成。每批次轮换完成后才能申请下批次轮换,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将每批次轮换进度情况逐日报告市粮食局,同时轮换完成后将轮换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
  第十八条 储备油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提出动用储备油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代储企业接到市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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