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区县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集中行政复议审理试点。
行政复议委员会原则上由政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法律专家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
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调查、听证、调解、提出意见等日常工作。
(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市政府部门和试点区县的政府部门不再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和审理。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决定权。试点市政府部门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机构领导审签后,以试点市政府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后,以试点市政府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试点区县部门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区县政府法制机构领导审签后,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由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后,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县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全面负责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加大试点工作人力资源和物资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分工。各试点区县要抓紧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各试点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集中力量抓紧抓好相关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工作。
参加试点的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开展试点工作,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三)积极稳步推进。各试点区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确定后于2011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并由本级政府组织实施。2011年9月1日前,各试点单位行政复议委员会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正式开展后,各试点单位要将每个季度的工作情况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案件受理衔接。试点市级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2011年9月1日前仍然按原来的规定办理;2011年9月1日之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受理和审理,试点市政府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和审理。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