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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5、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五、资金渠道
  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对财政困难地区进行适当补助;
  (三)本级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救助资金;
  (四)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当地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将医疗救助制度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实施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卫生部门要尽快确定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并制定定点医院救助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督导各相关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免费或减费医疗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保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要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按时组织实施运作。已经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的县(市、区)要继续抓好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工作。2005年底,各试点县(市、区)要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由各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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