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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二是用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三是可以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居民医疗水平和筹措资金情况具体规定。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的医疗救助服务,参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至少每半年发放一次。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者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户籍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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