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
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局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
(三)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四)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五)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企业。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并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现场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5个工作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责任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上报材料均使用A4纸上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
附件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附件4 拟增加医疗器械产品情况明细表:
附件5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申报材料电子版: 企业客户端下载程序(略)
企业客户端升级程序(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写范例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受理编号
拟办企业名称:
申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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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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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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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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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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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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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质量管理人
| | 职务
| | 学历、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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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 | 学历、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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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 质量管理人数
| | 技术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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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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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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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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