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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

  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局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

  (三)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四)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五)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企业。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并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现场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5个工作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责任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上报材料均使用A4纸上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

  附件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附件4 拟增加医疗器械产品情况明细表:

  附件5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申报材料电子版: 企业客户端下载程序(略)

  企业客户端升级程序(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写范例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受理编号

  拟办企业名称:

  申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质量管理人

 

职务

 

学历、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学历、技术职称

 

职工人数

 

质量管理人数

 

技术人员数

 

经营场所

 

储存条件

 

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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