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的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据以汇算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6-20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网吧除外)、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业、教育
| 8-20
|
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
| 10-25
|
娱乐业(包括网吧)
| 20-40
|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六、客运行业经营收入的核定管理,按《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见附件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