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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医管司关于补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关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医管司关于补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关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9]28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医管司关于补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关信息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1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及市属医疗单位和市管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补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关信息的通知》(卫医管医疗便函[2009]2号)要求,对本区县、本单位2005年至2008年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梳理,不隐瞒、不漏报,特别要重视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信息的汇总及报送。

  二、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及市属医疗单位和市管医院将本区县、本单位2005-2008年度发生的所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关数据汇总录入《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系统》,严格按照《规定》逐项汇总,不得空项、漏项,以电子邮件(DAT格式)连同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工作书面总结及电子版于3月5日前一并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无《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系统》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上报《经鉴定为医疗事故信息一览表》、《未经鉴定医疗事故争议信息一览表》及电子版。

  三、为方便统计和工作总结,本次补报以上年度11月份至所属年度10月份为一个年度报送。今后,实行半年报制度,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及市属医疗单位和市管医院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11月份至当年4月底半年的数据和工作总结,11月10日前报送当年5月至10月底半年的数据,并同时报送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书面总结及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综合统计表(报告软件统计分析项目中可以导出)。

  联系电话:2770736,传真:2770733,电子邮箱:zbyzxxw@163.com。

  附件:1、经鉴定为医疗事故信息一览表

     2、未经鉴定医疗事故争议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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