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2008年度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情况的通报
(淄卫字[2009]3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2008年度市、区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情况通报如下,望各区县、各单位对照通报中反映的问题,认真分析解决,不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和自费诊疗项目,努力提高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补偿比例和受益程度。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度,全市参合农民住院总费用41380.15万元,住院165748人次,其中自费费用6261.63万元,自费比为15.13%,人均住院费用2497元,住院补偿支出13238.25万元,住院补偿比为31.99%。其中: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8973.61万元,住院13230人次,人均住院费用6783元;自费费用2346.68万元,自费比为26.15%;住院补偿支出1922.47万元,住院补偿比19.78%。
各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18362.52万元,住院56956人次,人均住院费用3224元;自费费用3217万元,自费比为17.52%;补偿支出5324.31万元,住院补偿比29%。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6790.48万元,住院70774人次,人均住院费用959.46元;自费费用511.28万元,自费比为7.53%;住院补偿支出2921.75万元,住院补偿比43.03%。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单位缺乏控制使用自费药品的有效措施,执行使用自费药品知情同意制度不严格,自费比偏高。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比例为26.15%和17.52%,均超过新农合规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费比例不高于20%和15%的要求。其中淄矿集团中心医院等三家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比例超过30%,桓台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比例超过25%。
(二)住院补偿比偏低,大病补偿能力较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为31.99%,其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9.78%,县级为29%,乡镇为43.03%,区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偏低。综合各区县上报数据,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最高的为沂源县39.2%,最低的桓台县仅为14.62%;有的区县报销方案设计不合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均处于全市较低水平;各区县设定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普遍偏低,降低了新农合大病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