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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

  (六)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七)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迁就姑息的;

  (八)未按规定做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

  (九)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用火或者有其他易引发火灾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或高火险期内,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安装防火装置、灭火器材的机动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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