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常识教育;森林防火重点行政区域的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森林火灾避险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无偿刊播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第二十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有计划地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储备森林防火物资,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一)在联片林区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设立火情瞭望台、监测哨等设施,合理设置防火通道,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利用山塘、水库、沟渠规划建设森林扑火水设施;
(二)在森林防火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置防火警示标示牌;
(三)在林区内部、林区边缘及其周边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等场所的周围建设有效的防火隔离设施;
(四)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储水设施,配备灭火水泵,形成森林扑火水设施系统;
(五)在林区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并加强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和检查;
(六)按照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规定,规范建设物资储备库,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前款规定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保有面积,按照每年每亩不少于一元的标准安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的工作需要。森林防火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森林火灾的扑救;
(三)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的装备、训练;
(四)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