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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认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第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

  第九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做好联防地带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森林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受益者应当合理承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费用,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义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建立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应用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十四条 对在森林防火期或者高火险期参加防火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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