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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30日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2011年8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火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防火经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森林防火协管人员队伍,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民政、通信、气象、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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