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补贴。鼓励各重点园区打造服务本园区重点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品牌。进一步完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相关功能,为本地重点园区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特种职业上岗证书互认互通制度。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新职业和专项职业能力标准。
(十六)各重点区域要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打造集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于一体的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支持在重点园区设立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或与技工院校合作成立分校、分教点,推广工学交替、“校企双制”的技工和职业技术教育。支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积极引进重点产业发展所需国内外人才。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重点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重点园区要研究制订鼓励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强珠三角地区与重点园区开展干部交流,省按规定组织重点园区管理干部到珠三角地区和省有关部门挂职锻炼,同时从珠三角地区和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优秀干部到重点园区挂职。对挂职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干部,按干部管理规定予以提拔使用。
九、强化体制机制保障
(十八)创新重点园区合作共建机制,鼓励和引导重点区域与珠三角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通过利益共享构建园区建设发展长效机制。对条件较好的重点园区经批准依法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并赋予更大的改革创新自主权,鼓励在相关领域先行先试。鼓励重点园区探索建立管理新体制,实行合作共建双方分权管理模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营机制。
(十九)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加强与重点园区的产业合作,在重点园区打造产业配套基地。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为重点园区提供商贸、物流、研发、设计、金融、法律、财会、审计、信息化等配套服务,在重点园区设立专门配套服务机构的,可参照工业项目申报享受产业转移有关资金政策扶持。
(二十)强化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倒逼机制,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于201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分行业环保、最低工资、土地产出率等标准。珠三角地区要适当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并通过分类引导、奖励补偿等形式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结合本地区企业产值、利税、用工、能耗、排污等情况,确定年度拟转出产业目录,引导相关企业以产业链或组团形式向重点园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