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九)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珠三角合作共建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与重点园区联合建立融资担保平台,为园区融资提供担保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重点园区设立金融服务机构,加大对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重点园区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成立投融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园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等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通过投融资公司拓宽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十)支持重点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产业基金等方式直接融资,加强对园区企业上市改制报审工作的指导,依法减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费,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推动一批重点产业的企业上市。
六、强化基础设施保障
(十一)以完善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保障系统建设为突破口,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重点园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制约因素。切实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区域已纳入省“十二五”规划和其他省级以上综合或专项规划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开工建设。
(十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及所在地级市政府要加快推进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专项督查,确保各重点园区在2012年底前全部按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并开始正常运营。
七、强化环境资源保障
(十三)推进重点园区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一批基础较好的重点园区建设成为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支持重点园区的相关项目申报国家及省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有关奖励资金,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等政策。
(十四)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发展实际和环境容量,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节能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节能、环保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为促进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八、强化人力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