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规划,支持省级重点项目优先落户重点区域和重点园区,具体布局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根据重点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开展省市联合定向招商活动,引进符合重点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具体招商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订。在同等条件下,省将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重点园区集聚,以重点园区为平台,省市共建一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支持重点园区大力发展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本地资源禀赋型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
(五)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对急需发展用地的重点区域,省在制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省专项统筹安排重点园区的年度土地利用指标(不占已分配各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定向下达重点园区。
(六)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重点园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进行调整或拓展园区空间。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对园区用地审批、调整及拓园等工作依法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集约节约用地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单位土地产出率进一步提高。
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七)省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安排20亿元资金,其中3亿元专项用于支持重点园区建设,每个园区3000万元,在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一次性集中使用;其余17亿元,连同珠三角合作共建市和顺德区在“十二五”期间相应安排的13亿元配套资金(不含粤府〔2009〕54号文要求的珠三角各市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建设的资金),省市共3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等。珠三角合作共建市和顺德区的配套资金根据各市财力和合作共建情况合理分担,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订。
(八)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掌握的激励型财政资金使用用途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予以倾斜,每年制订具体扶持计划,并报省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