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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粤府〔2011〕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着力破解目前产业转移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现就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和扶持原则

  (一)扶持重点。

  --重点区域:以韶关、河源、汕尾、江门、肇庆、清远市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扶持区域,力促区域整体经济发展速度持续高于全省其他地区,培育发展1-2个区域产业合作新机制的示范典型。

  --重点园区:以东莞(韶关)、佛山顺德(英德)、深圳(汕尾)、中山(肇庆大旺)、中山(河源)、广州(阳江)、广州(梅州)、广州(湛江)以及江门、汕头等10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重点扶持园区,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基本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打造一批产值规模超500亿元的园区。

  --重点产业:以各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为重点扶持产业(详见附表),力争2012年重点产业占园区产值比重总体达到或超过50%,2015年发展成为园区所在地级市支柱产业,形成若干个产值规模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

  (二)扶持原则。

  --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集中资源要素优先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产业转移工作再上新台阶。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源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

  --省市联动,协调推进。加强省的统筹协调,强化地市、园区主体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创新机制,共建共赢。推动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合作共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利益共享长效机制。

  --完善政策,强化支持。完善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扶持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率先加快发展。

  二、加大项目布局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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