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冀财会[2006]8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88]财会字第38号)的规定,决定对我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荣誉证书的条件

  1、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2、财会工作年限,系指参加革命工作或建国后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周年数。

  3、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除第1项者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因工作调动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4、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申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方可申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申报程序

  1、《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

  2、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省财政厅验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要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发现骗取的,将收回《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