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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人发[2004]27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确定2004年我省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2005年逐步在全国推开。根据两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管理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二、考试工作

  (一)凡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1号)文件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务工作由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组织实施。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后),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同时提供毕业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1寸同底照片3张,报考人员经各市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携带上述有关资料集中到省会计考办审定并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和驻石中直单位报考人员由各单位集中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地点:石家庄市康乐街35号省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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